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人像照片规格要求: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申请人须提交 6 个月内拍摄的正面免冠彩色数字照片。
(二)照片背景为白色,须包括申请人整个面部和头部,面部或背景无阴影,不得对照片进行修改,不得使用合成照片。
(三)照片人像清晰,层次丰富,无明显畸变、无红眼,皮肤应呈现真实色调。
(四)数字照片文件须为 JPEG 格式,文件大小在 20K到 80K 字节之间,最大压缩倍数不超过 25 倍,符合 ISO DIS 10918-1 要求。
二、面部要求
(一)表情自然,双眼睁开,双唇自然闭合,全部面部特征清晰可见。
(二)可佩戴眼镜,但镜片不得有颜色,不得因闪光、阴影或镜架造成眼睛轮廓模糊。
(三)不得戴帽子或头巾等饰品,如因宗教原因确需佩戴的,须确保其不遮挡申请人整个面部。
三、照片规格
(一)照片尺寸为宽度 354 像素,高度 472 像素,宽高比为 3:4,分辨率不低于 300dpi。
(二)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,脸部宽 205±14
像素,头顶发际距相片上边缘 12 至 35 像素,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距离不小于 256 像素,两眼瞳距为 82 至 118像素。